(2017)新4021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姜宏伟与单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宏伟,单丽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1民初1488号原告:姜宏伟,男,汉族,1988年6月12日出生,现就职于伊宁县集中整治工作组。被告:单丽萍,女,汉族,个体户,经营伊宁县明皓文化用品经销部,住所地伊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宏伟与被告单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宏伟以已与被告单丽萍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宏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宏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宏伟负担。审判员 来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