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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威信县煤炭协会;镇雄县山脚煤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信县煤炭协会,镇雄县山脚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执3号申请执行人:威信县煤炭协会。住所:威信县扎西镇某路。法定代表人:陈怀仓被执行人:镇雄县山脚煤矿有限公司住所:镇雄县雨河镇。法定代表人:李明远本院在执行威信县煤炭协会与镇雄县山脚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镇雄县山脚煤矿有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威信县煤炭协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正忠审判员  唐晓东审判员  何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红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