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28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卢仁春申请张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仁春,张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8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卢仁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福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卢仁春申请张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07月22日作出的(2016)新2328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卢仁春于2017年0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1800元,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福强银行、房管、车辆、农机等信息,发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张福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长 庚审判员 塔依尔江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