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章成林、赵雪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和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成林,赵雪吾,谢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章成林。申请执行人:赵雪吾。被执行人:谢和平。本院在执行章成林、赵雪吾与谢和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将执行款交至申请执行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通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