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娜与王榜贵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王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91年12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王榜贵,男,1988年2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了李娜申请执行王榜贵民间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榜贵应偿还申请人借款350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承担案执行费350.00元,执行费580.00元。因被执行人王榜贵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榜贵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16日被执行人主动偿还申请人借款2000.00元,并积极与申请人沟通联系,拟出还款计划。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榜贵无银行存款余额,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方世康二0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