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2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徐贤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徐贤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2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负责人王有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洋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贤琼,女,汉族,1981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贤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贤琼应向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1618元及违约金1072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徐贤琼送达执行通知后,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其已与被执行人徐贤琼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1执26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如需再次申请执行,应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