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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杰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194号申请执行人:赵杰,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赵杰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军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杰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利息10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2元,合计:30352元,但被执行人王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军系乌拉特中旗呼鲁斯太苏木离岗职工,每月有工资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军在乌拉特中旗呼鲁斯太苏木的工资从2017年7月份开始每月扣2000元,直至扣清本金20000元,利息10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2元,合计:30352元,予以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