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杰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194号申请执行人:赵杰,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赵杰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军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杰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利息10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2元,合计:30352元,但被执行人王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军系乌拉特中旗呼鲁斯太苏木离岗职工,每月有工资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军在乌拉特中旗呼鲁斯太苏木的工资从2017年7月份开始每月扣2000元,直至扣清本金20000元,利息10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2元,合计:30352元,予以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