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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更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罪犯王黑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黑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234号罪犯王黑旦,男,1982年8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09年2月24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咸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黑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民事赔偿63519.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5年6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7年6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王黑旦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19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19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王黑旦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黑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