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0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英、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07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新民,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八达营乡八达营村**组唐树沟***号,委托代理人:王志伟,丰南区丰南镇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详见委托书。被申请人:张英,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被申请人: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187号海峡两岸文化交流中心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14033N。法定代表人:方东,该公司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新民与被申请人张英、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冀0207民初2071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张英、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财产18万元。因武新民已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英、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财产18万元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么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