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郎艳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郎众福、郎众魁、郎众先、郎惠媛、郎亭媛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艳媛,郎众福,郎众魁,郎众先,郎惠媛,郎亭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郎艳媛。被执行人郎众福。被执行人郎众魁。被执行人郎众先。被执行人郎惠媛。被执行人郎亭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郎艳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郎众福、郎众魁、郎众先、郎惠媛、郎亭媛继承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郎众福、郎众魁、郎众先、郎惠媛、郎亭媛名下银行存款100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