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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宋晓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宋晓燕,童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280号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正斌,总经理。被申请人:宋晓燕,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童鹏,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宋晓燕、童鹏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晓燕、童鹏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