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执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俊生与郝亮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生,郝亮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00016号申请执行人刘俊生,武川县上秃亥乡政府工作,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执行人郝亮红,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本院在执行刘俊生与郝亮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7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郝亮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郝亮红至今未履行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郝亮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林审判员 郝光明审判员 李明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曾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