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4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曾新发与刘建国、肖泽朋、思南县盛世东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新发,刘建国,肖泽朋,思南县盛世东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4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曾新发,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个体建筑。被执行人刘建国,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个体建筑。被执行人肖泽朋,男,1978年2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个体建筑。被执行人思南县盛世东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县。(以下简称“盛世东昇公司”)申请执行人曾新发与被执行人刘建国、肖泽朋、思南县盛世东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4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建国、肖泽朋、思南县盛世东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曾新发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建国、肖泽朋、思南县盛世东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肖泽朋、刘建国连带返还曾新发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9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60万元;2、思南县盛世东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肖泽朋、刘建国各负担案件受理费17400元,共计34800元;4、负担执行费37400元;5、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保证“盛世东昇”项目的第一栋主体封顶后,七日内付给申请人总价30%(按法律文书确定总价);2、余款70%由盛世东昇公司分期按六个月平均付清。现申请人曾新发以此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