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润桃与被执行人吕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润桃,吕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810号申请执行人丁润桃,女,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孟津县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吕保国,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执行丁润桃申请执行吕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保国银行存款或收入5000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吕保国应当以4747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