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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光与张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张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388号原告:张光,男,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苓,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书芹,女,系原告张光之母。被告:张岭,男,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光与被告张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振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