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光与张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张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388号原告:张光,男,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苓,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书芹,女,系原告张光之母。被告:张岭,男,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光与被告张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振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