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XXX申请执行尹小雷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尹小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424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尹小雷本院在执行XXX申请执行尹小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志 飞审判员 张 莹 莹审判员 梁璇二O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