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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XXX申请执行尹小雷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尹小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424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尹小雷本院在执行XXX申请执行尹小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志     飞审判员 张     莹     莹审判员 梁璇二O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