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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青岛鸿福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孙吉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鸿福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孙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鸿福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组织机构代码78373501-0。法定代表人齐留兵,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孙吉强,男,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鸿福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鸿福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