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树林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林,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杨树林,男,1969年6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住吉林省白山市。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安洛乡白岩脚。法定代表人秦建军,男,该矿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3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了杨树林申请执行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应支付申请人工资80000.00元及利息1781.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0元、执行费113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已停产,无银行存款余额,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体       福审判员 方       世       康审判员 代       守       泽二0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