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6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景全与肖飞李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全,肖飞,李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647号原告:王景全,男,1966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芳,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伟,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飞,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丽,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全与被告肖飞、李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景全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景全撤回起诉。二、本案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景全承担。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