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莉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02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莉明,男,1981年3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莉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剑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9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李莉明饮酒后驾驶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娄底市娄星区高丰路东幅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与XK024线相交叉的“T”型路口处,与肖某驾驶的湘K×××××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莉明头部等多部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李莉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100ml。该院认为,被告人李莉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莉明到案后以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以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莉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莉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李莉明饮酒后驾驶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高丰路东幅机动车道与XK024线相交叉的“T”型路口处时,与肖某驾驶的湘K×××××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莉明头部等多部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李莉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100ml。被告人李莉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莉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身份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肖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莉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了被告人李莉明居住地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即湖南省涟源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李莉明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涟源市司法局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出具了涟司社调字(2017)第147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涟源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被告人李莉明在村里有固定居所,涉嫌犯罪前一贯表现较好,性格比较内向,不冲动,与村民关系融洽,群众对其无不良反响,以往没有发现其他违法犯罪记录,无吸毒、赌博等恶习,若适用非监禁刑,其再犯罪的风险较低,到社区服刑无不良社会影响。涟源市桥头河镇界头口村治安与风气好,符合监管条件,所居住村同意其到社区服刑,确定由村秘书李某3担任监管责任人。综合以上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李莉明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莉明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莉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莉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莉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李莉明居住地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后提出的建议,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莉明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莉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玉姣人民陪审员 钟艳群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小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