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善琏蒙溪木材加工厂、汤世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南浔善琏蒙溪木材加工厂,汤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344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善琏蒙溪木材加工厂,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北兴路。代表人:王国安,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汤世伟,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善琏蒙溪木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汤世伟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2344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暂缓处执行需要交付申请人的木材并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344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