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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8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朱焕光申请郭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焕光,郭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8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朱焕光,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朱焕光申请郭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6)新2328民初14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焕光于2017年03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069.5元,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郭建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农机、房产等信息,发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长 庚审判员 塔依尔江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