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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实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6号海兴大厦C座616。法定代表人:彭明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昆,女,1982年8月4日出生,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实福,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实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京0105民初4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7日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晶钰审判员  李立军审判员  孙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斯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