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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更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安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43号罪犯张安伟,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4)华阴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安伟犯诈骗、合同诈骗、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7年6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张安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3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3个。2017年1月11日缴纳罚金2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安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安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3日至2022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