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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田加阵与姚立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加阵,姚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367号申请执行人田加阵,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姚立武,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田加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6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田加阵与姚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房产、车辆、土地,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被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