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柏明生、山耀赞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明生,山耀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柏明生被执行人:山耀赞申请执行人:柏明生与被执行人:山耀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柏明生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耀赞履行了法律义务,该案执结。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东审判员 渠基刚审判员 冯景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丙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