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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志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长青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清,安阳市长青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马志清。被执行人安阳市长青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志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长青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阳市长青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45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