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姬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姬明,男,1960年8月1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蓝图公社小区。公民身份号码:5327011960********。申请被执行人赵友,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玉龙茶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住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13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64********。申请被执行人云南省普洱市玉龙茶业有限公司(注册号:532701100005019)住所地:普洱市工业园区内(木乃河)。法定代表人:赵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姬明与申请被执行人赵友、云南省普洱市玉龙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姬明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24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赵友、云南省普洱市玉龙茶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借款本金1100000.00元、利息12250.00元、律师代理费22000.00元,合计113425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634.50元、案件执行费13819.0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春玲代理审判员 禹 凡审 判 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