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忠贤、刘昌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贤,刘昌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马忠贤,男,汉族,1951年5月30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刘昌奇,男,汉族,1950年2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忠贤与被执行人刘昌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忠贤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崂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