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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忠贤、刘昌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贤,刘昌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马忠贤,男,汉族,1951年5月30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刘昌奇,男,汉族,1950年2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忠贤与被执行人刘昌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忠贤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崂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