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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胡佑如与罗铁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佑如,罗铁军,罗帅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068号原告胡佑如,男,汉族,1951年6月4日出生,住长沙县。被告罗铁军,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第三人罗帅,男,汉族,1996年6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胡佑如诉被告罗铁军、第三人罗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决定转换审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游宇担任审判长,与审人民陪审员邓炼、高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本案的举证期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延长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游宇人民陪审员  邓炼人民陪审员  高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