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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蒋连云、颜宣莉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连云,颜宣莉,肖玉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蒋连云,女,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颜宣莉,女,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刘中杰,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文斌,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肖玉军,女,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再审申请人蒋连云、颜宣莉因与被申请人肖玉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连云、颜宣莉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蒋连云、颜宣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再审申请人蒋连云、颜宣莉提供的聂国和等155户私房联建户与涟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C栋商住楼的《合同协议书》足以证实,再审申请人蒋连云、颜宣莉与被申请人肖玉军所共建房屋包括在聂国和等155户私房联建的C栋房屋内,该栋房屋的建设施工已经整体承包给了涟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承包价为815.5元/平方米,因此应按815.5元/平方米进行结算。2、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肖玉军将共建房屋以1268元/平方米的工程造价发包给谢雪金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肖玉军提交意见称,蒋连云、颜宣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2月9日,再审申请人蒋连云、颜宣莉与肖玉军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除对三人合作建房的出资及建成房屋的份额、费用进行约定外,还约定将房屋的建设以1268元/平方米承包给项目部(全框架结构电梯房),双方应该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再审申请人蒋连云、颜宣莉虽对协议中约定的1268元/平方米的工程造价提出异议,提出与被申请人肖玉军所共建房屋包括在聂国和等155户私房联建的C栋房屋内,该栋房屋的建设施工已经整体承包给了涟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承包价为815.5元/平方米,因此应按815.5元/平方米进行结算,但再审申请人蒋连云、颜宣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肖玉军不是按照合同约定的1268元/平方米的工程造价将工程发包,且815.5元/平方米的工程造价是不包括门窗、电梯、水电、消防及二次装饰工程费用。因双方对合伙建房事务尚未进行最终结算,再审申请人蒋连云、颜宣莉仅凭聂国和等155户私房联建户与涟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C栋商住楼的《合同协议书》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显示的房屋造价主张要求肖玉军返还5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据此驳回蒋连云、颜宣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再审申请人蒋连云、颜宣莉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经查,蒋连云、颜宣莉提交的聂国和等155户私房联建户与涟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C栋商住楼的《合同协议书》及《聂国和等155户私房联建C栋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等证据在原审法院已提交,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蒋连云、颜宣莉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连云、颜宣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颜征求审 判 员  王小娥审 判 员  李连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喻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