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李先峰、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李先峰,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70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住所鄂托克旗乌兰镇锡林路西蒙医院对面。负责人贺瑞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米智伟,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先峰,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任职鄂尔多斯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部经理,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申请人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50694-5,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任玉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玲,女,蒙古族,该公司员工,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市场院内。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李先峰、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7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