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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包红霞与王桂铃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红霞,王桂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25号申请执行人:包红霞,女,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王桂铃,女,现住库伦旗库伦镇。本院在执行包红霞申请执行王桂铃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1148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