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潘绍深、林振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绍深,林振芳,潘阳阳,潘雨丽,陆海波,潘绍贵,何海平,何军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潘绍深,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林振芳,女,1957年4月1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潘阳阳,女,2010年1月1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潘雨丽,女,2011年2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潘阳阳、潘雨丽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六王镇六王��新铺一队4号,住广西容县杨梅镇红石村文寨五队被执行人陆海波,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潘绍贵(潘绍桂),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何海平,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何军兴,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绍深、林振芳、潘阳阳、潘雨丽与被执行人陆海波、潘绍贵、何海平、何军兴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陆海波、潘绍贵、何海平、何军兴连带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151300元、丧葬费19424元、抚养费90113元、合计260837元给申请执行人潘绍深、林振芳、潘阳阳、潘雨丽,并负担执行费3812.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兆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