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执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执行人邵立坤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立坤,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00029号申请人执行人邵立坤,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本院在执行邵立坤申请执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邵立坤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光明审判员 李明海审判员 梁利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俊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