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春申请执行杜光明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杜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306号申请人:李春,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执行人:杜光明,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春申请执行杜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173668元未履行。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 海荣审判员 王  铁  钢审判员 乌敦 格 日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拉腾嘎日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