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永兴县金鑫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宁市利烽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兴县金鑫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常宁市利烽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易芳检,吴国艮,康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96号申请人:永兴县金鑫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常宁市利烽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易芳检,男。被申请人:吴国艮,男。被申请人:康传平,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永兴县金鑫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宁市利烽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7)湘1023民初1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宁市利烽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易芳检、吴国艮、康传平价值248万元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宁市利烽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易芳检、吴国艮、康传平价值248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钢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