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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杨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皖0803执39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12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彭某某银行存款9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潮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