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认与刘献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认,刘献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863号申请执行人:李认,1992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刘献文,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李认与刘献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5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刘献文尚欠原告李认工资款5560元。被告刘献文于2016年12月1日前给付原告李认工资款3000元,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李认工资款2560元。如被告刘献文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认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刘献文负担。因被执行人刘献文未履行全部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认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献文工资款556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5585元。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了其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李认提供被执行人刘献文的下落,本院依职权拘传刘献文,经本院法律释明,被执行人刘献文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天的惩戒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李认申请执行刘献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淑云审判员 张建龄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巨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