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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姬民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胜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民只,李胜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913号申请人姬民只,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胜彪,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姬民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胜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胜彪名下财产235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常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