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遥远与宁夏财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进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遥远,宁夏财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进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599号原告:周遥远,男,1992年1月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宁夏财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31号宁夏日报社综合楼十三层1307室。法定代表人:李进美,系公司经理。被告:李进美,女,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周遥远与被告宁夏财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进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范秀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高晓青书 记 员 丁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