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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权循春与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循春,柯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937号原告权循春,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万幸,瑞昌市横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兴男,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原告权循春诉被告柯兴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柯兴男。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权循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9元予以全部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