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梅与张仕恩、孙瑾、四川省鑫龙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张仕恩,孙瑾,四川省鑫龙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96号申请执行人王梅,女,生于1972年,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张仕恩,男,生于1971年,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孙瑾,女,生于1972年,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四川省鑫龙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攀龙本院执行王梅与张仕恩、孙瑾、四川省鑫龙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巴江南证字第556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梅书面申请暂缓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梅在同意暂缓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未能完全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若仍未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梅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川巴江南证字第556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远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