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招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春与被执行人刘玉翠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刘玉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招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孙春,男,1952年8月10日生,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大秦家祁格庄村。被执行人:刘玉翠,女,1958年6月3日生,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锁厂家属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春与被执行人刘玉翠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