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财保25号申请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洪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宇红,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丁国梁,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七套房屋。同时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全担保书,自愿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轮候预查封被申请人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七套房屋(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备案为准)。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定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