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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郭治发与盛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治发,盛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523号申请人郭治发,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盛云峰,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郭治发与盛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盛云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盛云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盛云峰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盛云峰下落不明,经查也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郭治发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7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丽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