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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古其其格、格格塔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古其其格,格格塔娜,巴如鲁,阿云格,斯庆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74号原告: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慧杰,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人民路。委托代理人:王小军,公民身份证号×××,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客户经理。被告:孟古其其格,公民身份号码×××,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格格塔娜,公民身份号码×××,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巴如鲁,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阿云格,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斯庆花,公民身份号码×××,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孟古其其格、格格塔娜、巴如鲁、阿云格、斯庆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五被告住址及住所地无法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五被告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通知五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明确五被告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7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健代理审判员 呼 和人民陪审员 贾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