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9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肖庭魁与娜仙、张春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庭魁,娜仙,张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9执72号申请执行人:肖庭魁,男,1970年2月22日生。被执行人:娜仙,女,1980年1月2日生。被执行人:张春芳,女,1977年3月30日生。本院在执行肖庭魁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29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娜仙、张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娜仙自2017年7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肖庭魁欠款人民币1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9执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玲审判员 岩 三审判员 黄兴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德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