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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唐山亚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唐山亚联实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负责人魏旭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山亚联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唐山亚联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涂德仲执行员  赵国才执行员  赵福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