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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更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三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三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27号罪犯张三鹏,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韩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三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19日经本院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7年6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张三鹏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5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张三鹏的狱内消费显示其具有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视为不具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三鹏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